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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300元內小額補稅 不追討了-【2010/07/27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300元以內的小額補稅案件,未來將不會再向納稅人收取。財政部重新修訂小額稅款退補稅原則,因為短漏報或計算錯誤產生的短繳稅款,在300元以內者,都不會再要求納稅人補繳。

小額短漏稅款及罰鍰免補稅的適用範圍,涵蓋個人綜合所得稅等在內的11種稅捐,過去不曾納入免補稅範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使用牌照稅,也首度納入免徵範圍,金額一律都是300元。

未納入小額稅款免補繳範圍的稅目,目前還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的本稅,但這五種稅捐的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內者,比照所得稅不再補徵。

財政部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第49條前段,重新修訂依法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基於稽徵成本考量,大幅放寬免徵、免退稅目的適用範圍,也提高現行免徵、退的金額。

舉例來說,過去綜合所得稅小額短漏稅款在200元以下、營所稅100元以內,即不予補徵,修正後均提高為300元。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金融商品課不課稅 一次搞懂

2010-05-14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國內金融投資商品琳瑯滿目,到底哪些要課所得稅、哪些要列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一般投資人可能霧煞煞。但會計師表示,可先區分金融商品的所得來源,就極容易掌握8大金融商品稅不稅問題。

一般來說,金融商品的所得來源有2類,一類是資本利得而來,一類則是配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袁金蘭指出,就股票的部分來看,如果是「配息」,不管是國內上市櫃還是未上市櫃的股息都要併計綜合所得額來計算,而且未上市櫃股票若是賺了價差(資本利得),還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裡計算。

至於投資國外股票,不管是配息還是資本利得,自99年1月1日起都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裡計算,至於綜合所得稅部份因其為海外所得尚無須計入綜合所得。

如果是投資國內的股權期貨,因為是一種「期貨商品」,因此沒有配息的問題,而資本利得也不用課所得稅,但是如果是投資國外的期貨有獲利的話,自99年1月1日起就要納入最低稅負。

至於購買基金,如果是投資國內投信公募發行的基金有資本利得,不必課徵所得稅,但若是有配息的話,則視配息的所得性質併計綜合所得額,但一般來說很少會有配息的。

如果是投資境外基金的話,因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以自99年1月1日起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來計算,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投資國內私募基金有資本利得的話,也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裡計算。簡言之,只要是投資國外的股票、基金、期貨,若是有資本利得的獲利,自99年1月1日起都是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裡來計算課稅。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則提醒,私募基金、私人信託基金是只要帳面上有獲利,即使沒贖回,但超過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舉例來說,假設99年1月1日老王買了1億元的私募基金,到了年底基金淨值成長了20%,帳面獲利扣掉成本後超過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最低稅負中的所得計算。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財政部明令,公司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由股東在減資年度申報所得繳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的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減資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的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至於「減資年度」,為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
賦稅署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無公平價格供參考,財政部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
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的作業流程,在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可自由買賣過戶,直至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獲知參與減資的股東資料後才會確定,因此,財政部規定,需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做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的基準點,並由股東在當年度申報緩課股票所得繳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公司,向股東收回股票時,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做為課稅年度,發行公司須開立股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在規定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7.02 03:51 am

2005年3月31日 星期四

股票信託 配股按市價課稅 by經濟日報

2005/3/31經濟日報

政府決對股票信託行為從嚴課稅,財政部表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行為,受託人獲得的股票股利應按股票取得日的收盤價格核計收入,而非依面額課徵所得稅。這項新規定使股價高於面額的股票信託受託人的稅負增高。

財政部昨(30)日表示,高所得者採取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方式,在股利分配後,因為「孳息他益」的信託關係之下,股利就已轉為受益人的所得。但是因為股票本金仍屬信託人所有,受益人並非被投資股票公司的股東,因此取自信託人給予的股利孳息,已不再具有「股利」性質,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實物」所得課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行為,產生的股利孳息,受託機構(如銀行等)要按照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股票取得日期的收盤價格為準,計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收益課稅。

所謂「股票取得日期」,財政部進一步規定,是指股東會決議公告的除權基準日,無公告除權基準日者,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利的基準日為準。

在財政部這項規定之下,不管是特定人信託、不特定人信託或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信託,或受益人尚未存在的信託行為,都要受到規範。委託人如果採取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權信託模式,就要接受受益人取自委託人的「股利」孳息,只能按市價,不能按面額10元課稅。

財政部同時也限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因為是以信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當股權信託行為發生後,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的現金或股利、盈餘收入,應以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做為分離課稅的課徵基準。財政部說,因為受益人不特定,受託機構又非被投資股票的股東,因此股權信託產生的股利收入內含的25%所得稅,不可以做為信託機構的可扣抵稅款申報扣抵所得稅。

不特定人信託享有20%分離課稅的待遇,低稅率原本是高所得者一窩蜂做信託規劃的重要原因。不過,財政部相繼對不特定人信託中的股權信託,做出從嚴課稅的解釋,已使不特定人信託或股權信託的節稅空間大幅限縮。

股權信託最有名的個案要屬鴻海集團以不特定員工為對象的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案件。財政部上個月與信託業者會商後,做成多項有關「不特定人信託」的課稅處理原則,昨(30)日再度指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股利孳息必須按市價全額課稅,不能只按面額課徵。

這項規定等於實質封殺了股權信託中孳息他益的最後節稅空間,信託人不能藉由信託的方式,將過高的股利所得分散由受益人享有,降低個人的所得稅負。

相對受益人而言,如果只取得股利孳息,股票本金仍屬信託人所有時,「股利」也就再也不是「股利」,而要變成是一種財產或實物,實物的價值就不是面額10元,市價多少、政府就要課多少稅。

與員工分紅不同之處在於,員工分紅取得的股票股利,目前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保障,可以按面額10元課稅,即使員工是透過分紅取得,並非以股東的身分取得,也可以只按面額10元課稅。

財政部瞭解其中的不公平,但是礙於有促產條例的保障,財政部只能提醒希望從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納稅人,要評估稅捐負擔。

由於財政部是以所得稅法第14規定,解釋孳息他益的計稅原則,依照法律適用原則,過去曾經採取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高所得者,受託機構若只按10元計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收益,亦有可能面臨被補稅的命運。

除非目前正在進行尚未申報的信託行為,仍可藉由變更信託契約方式,改採本金、孳息收益同屬一人的原則,免於被按市價課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