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溢繳稅款 可辦申退或抵繳

【經濟日報╱ 台北訊】
岡山鎮某公司會計楊小姐詢問:上個月辦理薪資扣繳時,因某員工薪資計算錯誤,致溢扣該員工之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已向公庫繳納完畢,目前這筆溢繳稅款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辦理退還?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一方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另一方面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尚有應扣繳稅款時再抵繳。惟如已屆年度結束,此時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稅務問答/投資海外基金所得 符四條件要稅

【經濟日報╱高雄訊】

岡山鎮王小姐問:其投資海外基金今年贖回有一筆所得,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民國100年度申報99年度所得時,海外所得雖須納入所得課稅,但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才納入,即 1、海外所得逾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3、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及;4、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者。舉例來說,若海外所得為300萬、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基本所得額為50萬,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但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而海外所得逾100萬,這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就要納入課稅。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給付未扣稅 自動補繳免罰

【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0.11.18 03:15 am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給付所得予所得人時未扣繳稅,至扣繳申報時發現,並將該筆應扣稅款繳入公庫,因未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加蓋公司章及扣繳義務人章,致代收銀行予以加徵滯納金之情形,該筆滯納金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買庫藏轉讓員工 價格鬆綁

買庫藏轉讓員工 價格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1.05 03:39 am
股價上漲,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轉讓給員工,須認列的成本也跟著增加,在多家高科技業者反映下,金管會決定放寬轉讓價格規定,可以高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員工,公司成本將因此下降,有助獲利表現。

金管會官員昨(4)日表示,新規定將從明年1月3日生效。因有助盈餘表現,對上市櫃公司將是一大利多,尤其是高科技業。

依證交法規定,為激勵員工,上市櫃公司可買回自家公司股票,轉讓給員工,實務上公司都是用當初買回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近來金管會接獲不少公司反映,隨著股市行情好轉,如果依當初較低的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公司必須針對差價部分,提列較高的勞務成本,等於股價漲愈多,公司須提列的成本愈高,不利盈餘表現。

最近幾年因金融海嘯等因素,公司當初買回庫藏股的價格相對低,隨著股價上漲,跟市價差距拉大,更凸顯此問題。

金管會決定從寬解釋,上市櫃公司可以高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如此一來,就可以拉近轉讓價格與市價差距,減緩公司提列成本壓力。

現行上市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司若以低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時,因涉及股東權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這次主要是發函加以明訂,准許公司可以高於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但須採配套措施。包括公司必須修正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舉例來說,當初公司買回庫藏股的平均價格是每股10元,現在股價漲到每股30元,過去是以每股10元轉讓給員工,差價20元公司須提列勞務成本。在金管會同意後,未來公司若以每股18元轉讓員工,轉讓價與市價的差距就縮小到12元,公司須提列的成本明顯下降。

【2010/11/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規範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規範。(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

一、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依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載明之事項內容變更時,應將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之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如非「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者,其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及依據,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並以得據以計算單一明確之轉讓價格為限,除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或經股東會同意者外,其轉讓價格仍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事宜。
四、本令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管處

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

主旨:檢送「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業經本會於99年11月3日以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號令廢止。
二、請 貴單位依「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辦理,並將上開注意要點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法務科、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資訊室)


有關「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發文字號: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5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及買進成本等規定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如附件 )釋示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及買進成本等規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1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608551號函辦理。
二、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9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電腦規劃部、上市治理部、上市服務部、交易部(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9003304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