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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孳息課稅及憑單開立之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俟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該局說明,按民法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96年5月辭世,遺產稅於97年8月核定,98年度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惟被投資公司於投資人死亡日後所配發之96年度營利所得,仍以甲君亡父名義填發96年度股利憑單,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所得人應更正為繼承人名義、所得年度應更正為98年度。&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投資人或存戶死亡致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憑單更正事宜。&(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除權除息日後繼承之股利,仍應課徵遺產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須視股票發行公司公告除權(息)基準日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死亡日)前或後而定,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除權(息)基準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因此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所配發之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息)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者,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無須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被繼承人於股票發行公司除權息日後死亡,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時,通常會遺漏申報股票所配發之股利,該局最後特別呼籲民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針對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是否配發股利,深入瞭解,以免漏報股利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及存款人死亡後孳息屬繼承人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所得屬繼承人之所得,死亡前發生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或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
一、孳息或股利已於死亡日前給付者,屬被繼承人的所得,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或股利,生前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辦理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已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所遺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課徵遺產稅。若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者,股票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所生孳息課稅規定 

摘要: 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所生孳息課稅規定
 
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後,由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所生孳息課稅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7月3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206800號函。
二、按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八十八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9.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所配發股票股利歸屬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配發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應歸屬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或繼承人之所得?常困擾公司及繼承人。
國稅局表示:公司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歸屬?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即繼承事實發生時點來劃分,如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依財政部81年4月1日台財稅第810012552號函規定,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如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有,非屬被繼承人遺產,以往常因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得辦理產權移轉之證明書,而未能辦理被繼承人死亡股票之過戶登記,致發行公司仍以被繼承人名義發放,造成後續更正之諸多不便,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以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屬繼承人所有之股票,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及領取,以解決公司之困擾及更正手續。【#1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