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鼓勵國人儲蓄,在稅法上訂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取得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96年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的營利所得,全年合計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的受扶養親屬,如有利息所得,亦應併計。但屬免稅的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包括在內。
國稅局指出,在兩稅合一稅制下,因股東獲配股利中所包含公司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以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已無重複課稅情事,為免重複享受減免,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所取得的股利,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不得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
此外,國內個人股東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符合緩課所得稅規定的記名股票股利,取得時不必課稅,而於該項股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即應列入轉讓、贈與或死亡、放棄或送存年度的所得課稅;惟該緩課股票如屬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該股票股利仍得併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額度內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