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商代徵,投資人不必操心繳稅問題,但是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的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徵人(買方)應依成交價格的3‰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以股票面額、成交價或是公司每股淨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每次成交價格的3‰課徵,但由代徵人(買方)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買方並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因為證交稅條例規定代徵人須履行代徵義務,因此代徵人若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之情形,除了會被稽徵機關發單補徵外,還會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方如已代徵證交稅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一日須加徵2%的滯納金,如逾期30日以上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及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侵佔公款論處,可見買方須承擔誠實申報如期繳納的責任。
該局提醒投資人,由於證交稅短漏報經查獲後代徵人之罰則相當重,因此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買方應記得履行代徵義務,並以實際的成交價格申報,以免疏忽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重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6
彙總編號:99101302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稅按成交價計算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公司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並收回股票註銷不再轉讓,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與各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
主旨: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法律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一 條
關係法令:財政部84.6.15台財稅字第841627652號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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