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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所投資上市(櫃)公司辦理分割減資致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處理程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800571361號

一、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股票,嗣後因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致持有未上市(櫃)股票,自分割基準日起一年內之持股轉讓,得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持有前揭未上市(櫃)股票,自分割基準日起一年內之持有期間,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定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前揭股票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