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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買庫藏轉讓員工 價格鬆綁

買庫藏轉讓員工 價格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1.05 03:39 am
股價上漲,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轉讓給員工,須認列的成本也跟著增加,在多家高科技業者反映下,金管會決定放寬轉讓價格規定,可以高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員工,公司成本將因此下降,有助獲利表現。

金管會官員昨(4)日表示,新規定將從明年1月3日生效。因有助盈餘表現,對上市櫃公司將是一大利多,尤其是高科技業。

依證交法規定,為激勵員工,上市櫃公司可買回自家公司股票,轉讓給員工,實務上公司都是用當初買回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近來金管會接獲不少公司反映,隨著股市行情好轉,如果依當初較低的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公司必須針對差價部分,提列較高的勞務成本,等於股價漲愈多,公司須提列的成本愈高,不利盈餘表現。

最近幾年因金融海嘯等因素,公司當初買回庫藏股的價格相對低,隨著股價上漲,跟市價差距拉大,更凸顯此問題。

金管會決定從寬解釋,上市櫃公司可以高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如此一來,就可以拉近轉讓價格與市價差距,減緩公司提列成本壓力。

現行上市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司若以低於當初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時,因涉及股東權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這次主要是發函加以明訂,准許公司可以高於買回價格轉讓給員工,但須採配套措施。包括公司必須修正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舉例來說,當初公司買回庫藏股的平均價格是每股10元,現在股價漲到每股30元,過去是以每股10元轉讓給員工,差價20元公司須提列勞務成本。在金管會同意後,未來公司若以每股18元轉讓員工,轉讓價與市價的差距就縮小到12元,公司須提列的成本明顯下降。

【2010/11/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規範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規範。(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

一、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依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載明之事項內容變更時,應將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之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如非「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者,其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及依據,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並以得據以計算單一明確之轉讓價格為限,除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或經股東會同意者外,其轉讓價格仍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事宜。
四、本令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管處

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核釋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二、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如無既得期間,應於認列薪資費用之年度,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如有既得期間,應於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折價之處理,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財政部97.8.27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