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前贈與母親之現金,必須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商代徵,投資人不必操心繳稅問題,但是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的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徵人(買方)應依成交價格的3‰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以股票面額、成交價或是公司每股淨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每次成交價格的3‰課徵,但由代徵人(買方)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買方並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因為證交稅條例規定代徵人須履行代徵義務,因此代徵人若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之情形,除了會被稽徵機關發單補徵外,還會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方如已代徵證交稅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一日須加徵2%的滯納金,如逾期30日以上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及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侵佔公款論處,可見買方須承擔誠實申報如期繳納的責任。
該局提醒投資人,由於證交稅短漏報經查獲後代徵人之罰則相當重,因此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買方應記得履行代徵義務,並以實際的成交價格申報,以免疏忽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重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6
彙總編號:99101302
父親死亡前贈與母親之現金,必須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010/10/04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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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領的退稅款,最容易形成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減稅的異常現象,甚至部分會計制度健全的上市公司也容易犯錯受罰,稅捐機關已全面列入重點查帳項目。
政府為避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財政部表示,兩稅合一後,公司自87年度起若有退稅款,必須要在收到稅捐機關核定退稅通知書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餘額中減除,以免因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抵稅,反讓公司受罰。 由於漏未將退稅款自ICA帳戶中減除的情形層出不窮,稅捐機關已將此異常狀況列入必查項目。 過去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企業,要按超額分配金額處罰一倍罰鍰,今年則改按超額分配金額的高低,訂定高低不同的罰金倍數,超過10萬元者才會罰一倍。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現象,不分大小企業,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查獲上市公司也會犯錯。其中一家A公司90年11月間收到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00餘萬元,未依規定自90年度ICA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91年分配盈餘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600餘萬元給股東,被處一倍罰鍰。 之後南區局又查獲另一上市公司在94年3月間收到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2,800餘萬元,同樣未自94年度ICA 帳戶餘額中減除,94年度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高達1,200餘萬元,處以一倍罰鍰。 財政部提醒企業,股東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是稅捐機關的選案項目,企業被列入選查對象後,即使自動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也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企業一定要自行檢查ICA帳戶記載的正確性,避免因為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受罰。 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應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ICA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企業須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 閱報祕書/ICA帳戶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獲配的股利已不再重複課徵兩道稅捐,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分配給股東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減除項目。企業記錄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就是ICA帳戶(ICA, Imputation Credit Account)。 只要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所稅的營利事業,都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日起設置。營利事業設置的ICA帳戶,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在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 (陳美珍) 【2010/10/04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