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

主旨:檢送「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業經本會於99年11月3日以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號令廢止。
二、請 貴單位依「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辦理,並將上開注意要點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法務科、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資訊室)


有關「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發文字號: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5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資字第09900554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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