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及買進成本等規定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如附件 )釋示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及買進成本等規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1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608551號函辦理。
二、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9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電腦規劃部、上市治理部、上市服務部、交易部(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9003304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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